登 录
图书馆书刊借阅管理办法(修订)

第一条 总则
馆藏图书中的基藏书、工具书、珍贵文献原则上不外借(如确需外借须经图书馆负责人同意),其他图书均可外借;外借图书,须凭本人图书借阅证办理借阅手续。期刊、报纸不外借,仅供在馆内阅览。
第二条 借阅证办理
填写《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校友办理图书借阅卡申请表》(附件1),经校友总会审核后,持申请表和一张一寸免冠照片到图书馆办理借阅证。
第三条 借阅证使用权限。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,不得转借他人;转借所产生的一切后果,均由借阅证所有人负责。
第四条 借阅证遗失与补办。借阅证遗失,借阅证所有人应及时通过图书馆网站或前往图书馆办理挂失;如未及时挂失,造成的后果由借阅证所有人负责。借阅证的补办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办理。
第五条 外借图书量。校友5册。
第六条 外借期限与续借。每册外借图书的借期为30天,如需要继续使用,可在到期日前或到期日办理1次续借。续借手续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办理或到图书馆办理。
第七条 图书逾期未归还的处理。读者应按期归还所借图书,逾期未归还者,其借阅证将被暂停借阅功能,同时按0.3元/册/天的标准计算图书超期使用费。读者归还逾期图书并缴清图书超期使用费后,其借阅证的借阅功能予以恢复。
第八条 书刊遗失或污损的处理。外借的图书被遗失或污损、馆内阅览的书刊被污损,读者须予以赔偿;赔偿标准按《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书刊遗失、污损赔偿办法》执行。
第九条 图书污损、缺页的确认。办理外借手续前,读者应详细检查书中是否有污损、缺页,并向工作人员展示,工作人员确认后在书刊相应处加盖污损或缺页印章;否则,还书时发现概由借阅者负责赔偿。
第十条 借还信息的确认。读者在办理图书借、还手续时,应当场确认借、还信息无误后方可离开。
第十一条 图书预约。如拟借图书已全部借出,读者可通过图书馆网站在线办理图书预约申请。预约图书归还后,图书馆通知预约者办理借阅手续;若预约者在通知发出三日内未到图书馆办理借阅手续,视为自动放弃预约。
第十二条 对未办理借阅手续书刊带出图书馆的处理。严禁将未办理借阅手续的书刊带出图书馆。如有违反,校外人员将注销其借阅证;教职工、学生将按偷窃图书予以处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图书馆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图书馆借阅证注册、补办及注销管理办法》《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图书馆图书借阅管理办法》《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图书馆书刊污损、遗失赔偿办法》同时废止。

联系部门:图书馆采购部
联系电话:028-37603333
E-mail:scujjxytsg@163.com
邮寄地址: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图书馆
邮编:620860
附件:
附件1:四川大学锦江学院校友办理图书借阅证申请表.docx
附件2:四川大学锦江学院书刊遗失、污损赔偿办法.docx